日常,数字“8”常被视为吉利数字,由于8的发音与“发财”的发音相似,老板在经商过程中觉得数字“8”代表着财富和好运。
日前,宣城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块股权出售纠纷案件中,被告迷信数字“8”含义“发”,不成想却成了他打输官司的引线。
2018年3月,曹某、李某二人签订《股权出售协议》,约定曹某将它持有些某酒业公司100%股份以118万元出售给李某,李某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了58万元股权出售款,尾款60万元待该公司搬迁完成后3日内再支付,且曹某保证在交接前不拖欠职工薪资及欠缴社保成本等。该协议后附一份出售清单,载明了出售对象同时包括高位罐、储酒罐等,价值合计111.84万元。因李某尚欠60万元出售款未付清,曹某将它诉至法院,需要李某立即给付欠付的股权出售款及利息。李某辩称,其已合计给付曹某134万余元,远超越118万元,觉得其已付清案涉股权出售款。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关于清单记载的价值“111.84万元”与约定的总价“118万元”不同,系因李某视数字“8”为吉利数字,故双方约定李某在酒业公司搬迁前租用该厂房欠付的租金与股权出售款合计以118万元了结。李某受让案涉公司股权后,购买了该酒业公司部分原酒及酒盒、酒袋等,并支付了部分货款,故李某已支付的134万余元中包括了该笔货款及前述租金。且,本案审理期间,曹某以李某为被告,同时向法院分别提起了交易合同纠纷之诉及房子出租合同纠纷之诉,需要李某给付购买原酒等的价款及拖欠的相应租金。李某提交的付款凭证虽然反映其转给曹某的款项远高于合同约定的股权出售款,但因曹某倡导李某迷信数字8代表“发”,李某转给其的多笔金额均系带有数字8的零散金额,这种情况符合常理和双方之间的买卖习惯且李某未予不承认,据此觉得李某所提举的转账凭证所反映的单笔款项的发生时间、金额与每笔买卖之间的时间间隔,与股权出售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法不符,亦与股权出售法律关系中一般的对价款的买卖习惯不符,故认定,除已支付的58万元外,其余款项与案涉股权出售款无直接关联。曹某承诺过“交接前不拖欠职工薪资及社保成本”,但李某接手公司后补缴了职工养老保险10171.53元,该款项在尚欠的60万元款项中也应予以扣除。故判令李某给付曹某股权出售款589828.47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若对相应款项未注明作用与功效,且无其他直接证据佐证款项作用与功效的状况下,对于有关款项到底用于清偿哪笔债务,双方极易产生争议。此时,原告作为倡导积极事实存在的一方,若不可以进一步举证,恐将承担举证不可以的不利后果。但若原告可以指出双方存在某种特殊的买卖习惯,可能能为查清案件事实带来转机。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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