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免责条约以字体加粗加黑的方法进行提示,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故徐某在本案二审期间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倡导该条约不生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约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约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倡导该条约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约的定义、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可以理解的讲解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他们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道交法推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