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种行为是危险驾驶罪
所谓的“危险驾驶罪”,具体而言是指驾驶员在道路上以竞速比赛的方法驾驶机动车辆,且这种行为性质恶劣;
或者是指驾驶员饮用了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酒精饮料后驾驶机动车辆;
再者是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服务的职员,在紧急超额搭载乘客或超出规定速度行驶时;
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对公共安全导致潜在威胁的行为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一名驾驶员存在饮酒过量,致使其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或者超越80毫克每100毫升的状况下,因为其酒精摄入量已经超出了正常范围,因此也将被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驾机动车辆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紧急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者紧急超越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涵盖:竞速驾驶性质恶劣,酒后开车影响安全,校车或客车紧急超载或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威胁公共安全。特别地,血液酒精浓度达80mg/100ml以上,亦构成此罪。
2、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主要包含两种状况:
第一是不履行职责,也就是行为人明明应该实行并拥有实行该职责的能力,却没做出行动;
第二是不当履行职责,换言之,行为人既有实行的能力又应该去实行职位职责,然而在履行过程中态度敷衍、粗心大意,最后致使了失误性的工作成就。
从客观层面来看,玩忽职守罪还须拥有一个要紧的要点——给社会公众带来严厉损害,包含公共财物的巨大损失,国家及人民利益的紧急受损等。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员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
国家机关员工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
3、哪种行为会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处置直同意理的事件的侦查过程当中,面临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使用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一般而言,以下几种行为总是会触发刑事拘留程序: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知道的;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罪犯的;在个人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未透露真实名字、住址与身份不明的;具备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等等。然而,最后是不是推行刑事拘留,还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据实质状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危险驾驶罪涵盖:竞速驾驶性质恶劣,酒后开车影响安全,校车或客车紧急超载或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威胁公共安全。特别地,血液酒精浓度达80mg/100ml以上,亦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