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原告实质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名字与原告名字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质出借人,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的,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示合计意思的,可在综合其他在案证据状况下,将它认定为总条性质。
4.债务人倡导借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的,其仍应承担举证不可以责任,即负偿还责任。
5.借用别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但借贷合同无效。
6.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倡导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需要债务人偿还的,债务人倡导并不是借款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的,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关系成立。
2、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7.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单位有关职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可以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平时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10.出借人过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倡导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