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出租期间,经出租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子出租合同。
私房出租期间,出租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法处置: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子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出租合同;
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一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出租合同。继续履行出租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同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房子在出租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原出租合同的部分或大多数不可以适用,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出租合同。
房子在出租期间发生拆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拓展,出租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置,出租合同无约定,按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房子出租合同变更,应到房子所在区域县房产买卖中心办理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