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人祸,生活无常。日常有不少不幸很难防止。假如夫妻中一方因伤残获得赔偿金,此时这个财产该怎么样认定归属呢。通常来讲,伤残赔偿金是伤残者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残疾赔偿金属残疾生活活补助费,故不是夫妻一同财产。
但有不一样的建议觉得,残疾赔偿金系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的降低,残疾赔偿金具备填补该损失有哪些用途,故部分应属夫妻一同财产。
第一,残疾赔偿金的理论依据,学界存在不一样的怎么看:一是所得丧失说。此种看法觉得,它是赔偿受害人本来可以依法获得的收入的丧失。二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此种看法觉得,它是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三是生活来源丧失说。此种看法觉得,它是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可以恢复。假如采第三种看法,则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活补助费意义相同,但问题是最高院在《人身损害赔偿讲解》第25条中采纳了劳动能力丧失说,并为学者所同意。是故,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规定的残疾生活活补助费与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不是同一定义。
第二,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能力丧失,就势必会致使收入的降低,换句话说,就是应当有些收入没收入。残疾赔偿金既然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系对因劳动能力丧失而致使收入降低的填补,因此,换一个角度看,事实上也就是一方劳动的收入,只是该收入是以赔偿的方法出现,故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项之规定,残疾赔偿金可归夫妻一同所有。
最后,残疾赔偿金是一方致残后余生的劳动能力丧失的全部赔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不过一方余生的一段时间,如统统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则将一方离结婚以后的收入也作为了夫妻一同财产予以了处分,显然有失公允。笔者觉得,参照《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讲解》第十四条处置较为妥当。即以伤残赔偿金实质额除以人均寿命七十岁减去一方致残时的实质年龄的差所得的商,乘以伤残赔偿金实质额,所得的数额为夫妻一同财产。
当夫妻双方由于伤残赔偿金的归属和支配发生纠纷,特别是因伤残离婚或者抛弃另一方的,此时应该找个夫妻一同财产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